
2015.7.10,應邀做客成都電視臺“今夜談”欄目,參與離婚話題討論,這里我再做一個梳理和補充。
一、我國離婚現狀
1、1950年新中國一部法律《婚姻法》頒布后出現一個離婚高潮,離婚的焦點訴求是反抗包辦婚姻、虐待、重婚、反封建倫理。之后幾十年離婚率呈遞增狀態,離婚訴求與時代發展同行。
2、年齡在30歲左右,結婚時間不長的年輕夫妻,處于婚姻的適應期,離婚的多。
3、城市比農村離婚多,文化程度高、職業層次高的女性提出離婚的多。
二、離婚上升的原因
1、法律方面:
1950的《婚姻法》突出的是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撫養方面更為具體,離婚事由請求也更具體。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增加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夫妻財產共有制和對單獨一方財產的雙重保護。增加探視權和離婚損害賠償。子女不能干涉父母再婚。對之前的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準予離婚更有操作性的例舉。
2003年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不用單位、組織開具證明,離婚手續更簡化。
201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釋3,根據現階段的情況,對夫妻財產關系中的具體問題的具體解決方法更有操作性。親子關系認定確立推定和親子鑒定的結合。
2、社會經濟因素。社會經濟發展好,離婚率上升。經濟蕭條,失業增多,生活水平下降,主要精力用在生存上,離婚會推遲。
3、社會發展節奏因素。國家、社會高速發展,個人也被社會大潮卷入,物質和精神發展容易失衡,可續發展、科學發展不到位。
4、同性戀因素。同性戀對傳統的道德倫理和對異性婚姻有沖擊。
5、個體與個體的關系方面
1)夫妻性格不合
Δ生活習慣不合(要照顧好自己,又要適應和照顧對方的生活方式和感受)
Δ金錢收益與處分矛盾(各自有收入,女方收入比男方高,一方沒收入)
Δ夫妻性生活不和諧(生理問題,心理問題,感情出問題)
Δ男女思維方式的差異(表達與理解方面問題多)
Δ不善表達與回饋(隱忍、鄙視、猜測,正面欣賞與鼓勵少)
Δ占有欲強或過度依賴(自由、信任、獨立不充分或協調)
2)家庭暴力
主要的誘發事件:一夜情,第三者(人或不好的習慣或影響夫妻感情的事或物),心理變態;冷漠、輕視、放任不管、疏遠、性生活停止或敷衍。
3)結婚動機不良
Δ為了結婚而結婚
Δ為了逃離家庭而結婚
Δ奉子成婚
Δ賭氣結婚
Δ貪圖美色結婚
Δ因為寂寞結婚
Δ單純因為生理需要結婚
Δ找依賴
Δ不講匹配,盲目迷戀“高富帥”、“白富美”
Δ朋友、同學都結婚了,因為壓力
Δ戀愛了就必須結婚
Δ父母催婚而結婚
4)生理障礙、無法性生活
5)婚外情
6)家庭的教育、文化、經濟、性生活功能減弱
7)把離婚想的太美好;沖動離婚。
8)因為某些目的假離婚
9)個人原因
Δ戀父戀母(長不大)
Δ不知道自己要什么,總覺得配偶不好
Δ親密無能,缺乏信任
Δ只愛自己,不愛他人
Δ之前的創傷未愈合
Δ品行太差,死不悔改
10)親友干涉太多或家庭關系處不好
11)其他原因
Δ早婚
Δ馬拉松的戀愛(或婚前同居時間長)
Δ未婚先育
Δ閃婚
Δ家庭背景差異大,適應性沒跟上
Δ兒時在家庭中的地位影響性格
Δ兒時在家庭中的出生順序影響性格
Δ父母的榜樣,家風家規影響
Δ工作頻繁流動或異地婚姻
Δ生活環境
三、離婚的心理原因
1、需求得不到滿足
1)自我價值得不到對方承認,自尊心受損。
2)正當的情感需求如溫存、體貼得不到滿足
3)興趣愛好差別太大
2、價值觀念不一致
求大同存小異不夠。共同的生活目標缺乏。語言上互相指責,行動上背道而馳。
3、自我與對方不容
Δ目標不同,利于不同,只顧自己目標,不顧對方追求
Δ只想索取,不想奉獻。
Δ遇到分歧各抒己見,互不相讓
Δ遇到困難,對方不給予支持
Δ婚姻適應緩慢,難以進入和諧狀態。
勸告:
離婚往往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只是最后的辦法。保障婚姻自由,反對輕率離婚。抵制見異思遷、喜新厭舊、不負責任的輕率離婚。提倡文明離婚,減少離婚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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