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抑郁癥又稱抑郁障礙,以顯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為主要臨床特征,是心境障礙的主要類型。臨床可見心境低落與其處境不相稱,情緒的消沉可以從悶悶不樂到悲痛欲絕,自卑抑郁,甚至悲觀厭世,可有自殺企圖或行為;甚至發生木僵;部分病例有明顯的焦慮和運動性激越;嚴重者可出現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癥狀。每次發作持續至少2周以上、長者甚或數年,多數病例有反復發作的傾向,每次發作大多數可以緩解,部分可有殘留癥狀或轉為慢性。
抑郁發作ICD-10()診斷標準
在ICD-10中,抑郁發作不包括發生于雙相情感障礙中的抑郁狀態。因此,抑郁發作只包括首次發作抑郁癥或復發性抑郁癥。ICD-10規定的抑郁發作一般標準有3條:
G1.抑郁發作須持續至少2周。
G2.在病人既往生活中,不存在足以符合輕躁狂或躁狂(F30.-)標準的輕躁狂或躁狂發作。
G3.需除外的最常見情況:此種發作不是由于精神活性物質使用(F10-F19)或任何器質性精神障礙(F00-F09)所致。抑郁發作的癥狀分為兩大類,可以粗略地將之分別稱為核心癥狀和附加癥狀。抑郁發作的核心癥狀有3條:
(1)抑郁心境,對個體來講肯定異常,存在于一天中大多數時間里,且幾乎每天如此,基本不受環境影響,持續至少2周;
(2)對平日感興趣的活動喪失興趣或愉快感;
(3)精力不足或過度疲勞;
抑郁發作的附加癥狀有7條:
(1)自信心喪失和自卑;
(2)無理由的自責或過分和不適當的罪惡感;
(3)反復出現死或自殺想法,或任何一種自殺行為;
(4)主訴或有證據表明存在思維或注意能力降低,例如猶豫不決或躊躇;
(5)精神運動性活動改變,表現為激越或遲滯
(6)任何類型的睡眠障礙;
(7)食欲改變(減少或增加),伴有相應的體重變化。
輕度抑郁發作(F32.0):具有核心癥狀中的至少兩條,核心與附加癥狀共計至少四條。
中度抑郁發作(F32.1):具有核心癥狀中的至少兩條,核心與附加癥狀共計至少六條。ICD-10中還列舉了一系列所謂軀體綜合征癥狀,在含義上與DSM-IV的伴憂郁或經典分類中的內源性抑郁癥類似。這些癥狀包括:
(1)對平日感興趣的活動喪失興趣或失去樂趣;
(2)對正常時能產生情感反應的事件或活動缺乏反應;
(3)比通常早醒2小時以上;
(4)早晨抑郁加重;
(5)具有明顯的精神運動性遲滯或激越的客觀證據(他人的觀察或報告);
(6)食欲明顯喪失;
(7)體重減輕(上月體重的5%以上);
(8)性欲明顯喪失。要符合軀體性綜合征的條件,上述癥狀必須有其四。
重度抑郁發作分為不伴精神病性癥狀(F32.2)和伴有精神病性癥狀(F32.3)兩型。其抑郁表現需具有全部三條核心癥狀,核心與附加癥狀共計八條。伴有精神病性癥狀者需存在:
(1)妄想和幻覺,但不應有典型精神分裂癥性的幻覺和妄想(即:不應有完全不可能或與文化不相適應的妄想,不應有對病人進行跟蹤性評論的幻聽或第三人稱的幻聽)。常見的情況為帶有抑郁、自罪、虛無、自我援引及被害內容的妄想.
(2)抑郁性木僵。伴有精神病性癥狀者又分為與心境相協調的和與心境不協調的兩類。與心境相協調的精神病性癥狀包括罪惡妄想、無價值妄想、軀體疾病或大禍臨頭(災難)妄想、嘲弄性或譴責性的聽幻覺;與心境不協調的精神病性癥狀包括被害或自我援引妄想,沒有情感色彩的幻聽。
按照ICD-10劃分標準抑郁癥分為以下幾類:
F32.0輕度抑郁發作:求助者有患病感,并有尋求醫生幫助的意愿。只要還能掌握生活的規律,就還可以勝任工作并處理日常生活,只是處理得有些困難。
F32.1中度抑郁發作:無法勝任工作或處理自己的生活,或者情況有波動,有時可以有時不行。
F32.2重度抑郁發作,不伴有精神病癥狀:病人需要持續的照顧;如果不能確定其危險性,需要住院治療。
F32.3重度抑郁發作,伴有精神病癥狀:病人需要持續的照顧;如果不能確定其危險性,需要住院治療。并帶有妄想,如荒謬的負罪感,對疾病的恐懼。
溫馨提示:文章、帖子、評語僅代表個人觀點,不代表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