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原告甲方,被乙方三人,打掉一顆門齒,搶走600元,錢在住院第四天,由村書記陪同乙方還給甲方。 現在甲方起訴被告乙方,索賠 醫藥費 精神損失費 務工費 護理費 車費 伙食費 共21000元。 可乙方請來律師,說甲方實際住院只有4天,其余都是掛床,甲方反駁乙方說沒有。 醫院有記錄。 打仗經過 ,乙方三人打甲方一人,并把甲方兜里的600元,搶走。甲方生氣騎著三輪摩托,開車去乙方家里要錢。當時甲方生氣的說你要不把錢給我,我創死你,然后乙方三人把甲方,從摩托車上,拽下了又打了一次,之前打兩次,然后乙方打電話,報警制作假現場,讓乙方其中的一個妻子躺在地上,等待警察。說是甲方給碰的。 乙方曾經扣留 甲方三輪摩托,長達兩個月,經過警察調節,把摩托車要回。 現在已經開庭受理,可乙方找親屬作證說,看見甲方開車去乙方家里,看見乙方的妻子躺在地上,甲方問你看沒看見我創她,證人說那我沒看見,就看見她躺在地上。現在乙方妻子,對甲方保留起訴權。 現在我就想知道如果開庭宣判結果,在合理的情況下,甲方是同意,還是不同意,如果同意乙方妻子還可不可以,起訴甲方。甲方現在應該怎么做。 寫的不好請不要見怪 可在昨天6月20 日乙方要求 拘留甲方 我們應該怎么辦 事情是去年10份的事 乙方妻子現在 才要求 還好使嗎 急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