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協議離婚,當時協議房產歸我,男方工資卡歸我持有并受益,永遠不變,而且男方不得以任何手段變相損害妨礙我的約定權利。另協議男方給我打了25萬精神損失補償的欠條,,協議生效起每年支付補償不得少于五萬,5年支付清。另,生有一子當時10歲歸男方撫養,我不承擔任何小孩的生活費用。其他債權債務都歸男方。在離婚的6年期間,小孩我帶了3年,直到上初中由于擇校男方才帶走小孩。2009年離婚到2015年2月28日男方的工資卡一直由我持有并受益,但是2015年3月起男方在沒有給我任何通知的情況下突然補辦了新的工資卡,而違背了離婚協議之協議。進而損害了我的權利。更嚴重的是25萬精神補償至今一分都沒有給過,離婚后我也未曾開口跟男方要過這25萬。但是他現在的做法,不僅沒有履行離婚協議之協議反而又讓我備受打擊。離婚后我在未嫁一直單身。鑒于以上情況,我想咨詢,當初的離婚協議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嗎?男方現在的做法違背法律法規嗎?我可以起訴他嗎?起訴我能得到補償嗎?男方目前完全有實力履行離婚協議之協議條款,而且男方本身也在公安系統上班!請那位好心的律師幫幫我,再此感謝了!
0個擁抱
3條評論
714次閱讀

網友
心理咨詢師三級是初級
2025-03-13 19:38:01
你好!我的離婚協議本身沒有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