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我12年10月6號與商砼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但是合同期限12年10月6號至12年11月30號止,當時我按合簽訂支付了10萬給他們公司,而后我須要商砼時他們給我10萬定金發完了就要給現金,而后我每次須要都是給現金,現在我收法院的傳票和起訴狀,說我欠他們公司122940元,起訴狀時間是2014年12月30日,今年六月八曰法院通知我開庭,開了后又發傳票22號開庭,我想問一下專家,象我這種情況該不該負責,還有一點13年3月底就沒有用商砼了,而后我們把帳對了后他們公司出具了商砼的質檢合格報告但是沒有開正式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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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20: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