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4月份 我找到這份工作 接待我的是店長 她跟我說薪資等問題 一個月的試用期 工資是看試用期的表現而定 試用期么有提成 押金為一個月的工資 我4月21號正式上班由于我表現較好 店長決定提前結束我的試用期(本因21號為一個月發工資) 按老員工5月15號發工資 (工資底薪為2000)店長在16號那天決定讓我開始走提成(這個時候也么和我簽合同) 也就在前幾天因為家里的原因 我想請一個半月的假 店長不予批準 后來店長同意我離職 我的問題是: 在試用期結束15號發工資扣了700元的押金 第二個月在沒有簽合同的情況下我要離職 她還要扣我地二個月的押金(當時說分三個月扣 第一個月700第二個月700第三個月600) 后來讓我簽定了一份薪資單 她說這個不是合同 只是確定每月工資的憑證 所以我就簽了 我想問我的押金可以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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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 18: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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