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曾經,我與一個女子結婚,女子的母親給了我一塊地,前提是女子的母親沒有寫下證明,但是結婚后,女子的母親也同意把地讓給我們修建房子,但是最后因為夫妻雙方的感情不合,導致離婚,離婚時在司法寫下了離婚協議,時間過了一年,女方和她母親霸占了房子,請問這個離婚協議算不算,請問這個是不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嗎,現在矛盾鬧得很厲害,女方的母親跑出來說,離婚協議不算,房子她有一半,另一半讓我們分配,這個合理嗎。還有以下離婚協議算不算?以上問題,修建房子時女方的母親是同意修建,也沒有來干擾,但是現在沒有證據來證明女方的母親自愿給我的地盤,修建房子是我出的錢,女方的母親很窮。請問怎么處理,上法院有勝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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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電話銷售的焦慮心理
2025-03-13 18:5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