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32歲,2011年我合同到期,公司沒有給我續簽,沒有給我安排工作,也沒有生活補助,我只能四處打零工維持生計。到2015年初公司書面通知我讓我來辦理離職,要求我把2011年到現在的五險一金個人部分和公司部分都賠償給公司,才能辦理手續。我認為公司沒有和我簽訂合同,就應該停交我的五險一金,不是我的過錯為什么我要賠償?再說就算賠償我也只應該賠個人部分?我在社保網上查我的個人部分是五千多,他現在讓我補償六萬,我覺得很不合理?公司讓我去簽離職信,日期我應該寫2011年還是現在,哪個對我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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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心理咨詢師考試容易通過嗎
2025-03-28 06: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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